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113.08.27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本校學生(高中部,以下同)獎懲公平、公正之理念,周延學生獎懲制度,俾能理性處理學生問題,保障學生基本權益,養成學生良好生活行為,培養知法、守法習慣,發揮民主與法治教育之功能,設立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貳、依據: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二、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參、組織及設置方式:
一、本會設置委員十一人,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主任委員:由本校學生事務處主任擔任。
(二)行政代表三人:分別由本校總務處主任、註冊組組長及生活輔導組組長擔任。
(三)教師代表三人:由本校高中部各年級導師推舉代表各一人。
(四)家長代表三人:由本校家長會推派。
(五)學生代表一人:由本校班聯會主席擔任。
二、本會委員不得兼任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三、本會委員採任期制,得連任,任期如下:
(一)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委員任期為一年,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家長代表委員任期為一年,自每年十月一日起至次年九月三十日止。
肆、職掌:
一、研擬及修訂本校高中部學生獎懲規定,並提報校務會議審議。
二、評議學校年度學生獎懲教育工作計畫。
三、評議學生擬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事件。
四、評議學生特別獎勵及本會之特殊管教措施等獎懲事件。
五、評議學生已接受司法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之重大獎懲事件。
六、經本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並依調查結果評議其後續懲處。
七、評議經本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或主管機關校園霸凌防制諮詢委員會交付評議之學生獎懲事件。
八、評議經本校或主管機關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交付評議之學生獎懲事件。
九、經校長交付評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
伍、運作:
一、下列情形應召開獎懲委員會:
(一)評議本要點第肆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事由時。
(二)校內師長對學生懲處有不同見解時,由學生事務處陳請校長核示,依本要點第肆條第九款召開會議。
二、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因故無法召開時,由校長親自或自本會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人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三、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評議《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十八條之「再復議」案件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四、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必要時得以書面陳述意見。
五、本會委員處理獎懲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六、審議學生獎懲案件,應秉公正、公平及不公開原則。重大懲處案件應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共識決或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八、前項決議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對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本會復議。
九、本會作成決議,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以書面記載事由、結果、獎懲依據及救濟方式,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分別通知導師、輔導處及學生事務處。
十、本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如遇特殊獎懲事件,必要時得不定期召開會議。
陸、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對本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依其情形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義務。
柒、受獎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於學校有關其個人獎勵、懲處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向本校提出申訴。
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