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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課綱國民中學畢業條件

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二條規定,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 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 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