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學生請假規定
事前請假流程圖
補請假流程圖
常見假別應檢附資料表
以上圖表系依據「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請假及出席缺曠規則」及「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請假及出席缺曠補充規定」編製,如有違誤之處,應以原規定文字內容為準。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請假及出席缺曠規則
103.05.28 獎懲委員會修訂
103.06.30 校務會議通過
105.05.27 獎懲委員會修訂通過
105.06.30 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113.01.19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為辦理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高中部學生之請假、出席及缺曠管理,特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定「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請假及出席缺曠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貳、定義:
一、缺席:學生因請假或曠課未出席;上課後逾十分鐘未抵達上課地點者視同缺席。
二、缺席日:學生因請假或曠課,缺席部分或全部課程之日。
三、曠課:學生缺席,未請假、未完成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之課程。
四、上課日:依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學生應到校上課之日。
參、學生因故無法出席,應就其事由,依下列假別辦理請假:
一、事假:學生因個人或家庭事由無法出席課程,其事由不適用本規則所列之事假以外各類型假別者。
二、病假:學生因生理或心理不適,須就醫或在家休養,不適出席者。
三、公假:參加本校或主管機關辦理之校內外學習活動、代表本校或主管機關參加各類型競賽或因公訴訟者。
四、生理假: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有出席困難者,每月(依國曆月份)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之節數併入病假計算,但不列入勤學獎之出缺席或學業成績評量之計算。
五、喪假:因親屬喪亡,有請假需要者。
六、其他:包含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依相關規定辦理。
肆、請假流程及規定:
一、提出請假:指完成請假單填寫,並經家長(監護人)及導師同意簽章後,送至學務處生輔組;經輔導校安收件後,方為完成提出請假。
二、除病假、生理假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學校同意之請假外,應於缺席日前完成提出請假,概不予補請假。
三、如已於缺席日前完成提出請假,但因相關證明文件不齊全須完成補件者,應比照病假規定之時限完成補件。
四、病假或其他特殊情形之請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缺席日當日,由家長以電話(專線:02-25336317)報備通知學務處。
(二)返校請假時,由學務處生輔組查核是否已於缺席日當日完成電話報備,如未完成者應檢附就醫證明,否則不予核准病假。
(三)病假連續請假達三個上課日或以上,應檢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不同事由之病假接續達三個上課日或以上亦適用。
(四)返校後七個上課日(返校日起算第一日)內未完成提出請假,逾期申請者依學生獎懲規定處分。
(五)缺席日後二十一個上課日(缺席日次日起算第一日)未完成請假並核准者,不予辦理請假,缺席部分以曠課論;前述請假期限逾學期休業式(高三學生於下學期為畢業典禮)時,改以學期休業式(或畢業典禮)後三個工作日為限。
(六)因故長時間無法到校者,應由家長於期限內到校辦理請假。
(七)如因重大事故無法依本規則所規定之期限完成病假申請者,應另案提出申請,經學校評估後專案辦理。
五、生理假: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以七節為限),無須出示證明,惟應於同一日內請畢並比照病假規定之期限辦理。
六、公假:應由活動指導教師(限本校編制內教師)或本校承辦單位於事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代為辦理請假,並於事後檢附出席情況記錄(簽到表、點名表、出賽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備查;學生於公假核准後如未實際出席原請假事由之活動,學生應主動於病假規定之期限內辦理註銷或變更假別,如未於期限內主動辦理並經查核後發現,缺席部分以曠課論並依學生獎懲規定處分。
七、喪假:喪假應檢附死亡證明(或訃聞)辦理;得分次申請,但應於喪亡之日起一百日內請畢;直系親屬喪亡給予喪假五日,二等旁系親屬喪亡給予喪假三日。
八、其他假別給假規定:
(一)婚假:學生本人結婚,給婚嫁七日,應於缺席日前申請,並於結婚登記前後六十日內請畢;結婚登記前請假應先以事假申請,並於結婚登記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假別;結婚登記後請假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請假。
(二)產前假及娩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
(三)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四)流產假: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五)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六)育嬰假:學生撫育子女未滿三歲前,持有證明者,得請育嬰假,惟請假時間與修業年限合計不得超過五年。
九、學生請假經核准後,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請假學生應保留核准後相關單據,供日後查核使用。
伍、定期考試期間請假規定:
一、病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假必須檢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應於缺席日當日由家長親自到校或以電話報備,並按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二、公假、喪假、婚假應於缺席日前檢附相關證明辦理請假並經核准。
三、事假須經個案會議決議通過後,按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四、學生於定期考試期間及考試後接續請假,於本校補考期間未到校完成補考前,接續請假期間之請假比照定期考試期間請假規定辦理,不論假別及事由是否相同均適用之。
五、於定期考試前提出補考期間之請假,於該次定期考試結束後依到考情形核准;如未到考,應比照定期考試期間請假規定辦理。
陸、准假權責:
一、事假、病假及生理假:
(一)三日以下(含三日):由導師、輔導校安核送生活輔導組長批准。
(二)四日以上(含四日)六日以下(含六日):由班導師、輔導校安、生活輔導組組長核轉學務主任批准。
(三)七日以上(含七日):由班導師、輔導校安、生活輔導組組長、學務主任核轉校長批准。
上述請假日數,如接續於其他請假之前或後,不論假別或事由是否相同,均應合併計算。
二、公假:應由活動指導教師或本校承辦單位提出,經班導師、生活輔導組組長核轉學務主任批准;特殊情形得併相關公文,依序會辦生活輔導組組長及學務主任後,陳校長批准。
三、喪假:由班導師、輔導校安、生活輔導組組長核轉學務主任批准。
四、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由班導師、輔導校安、生活輔導組組長、學務主任後核轉校長批准。
五、定期考試期間請假:由班導師、輔導校安、生活輔導組組長確認,由學務主任批核後,會辦教務處辦理成績登記作業相關事宜,並視各假別規定核轉校長批准;定期考試期間及補考期間全部請假者,應核轉校長批准。
柒、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請假及出席缺曠補充規定
113.01.31 行政會議通過
壹、為完善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高中部學生請假程序、明確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特依據《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請假及出席缺曠規則》訂定「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請假及出席缺曠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貳、請假單填寫與繳交
一、學生有請假需要時,應依規定填妥請假單並提交,請假單限由請假學生本人或家長代為填寫並繳交,不得由其他學生代為填寫或繳交。
二、請假單填寫時,應使用不可擦拭之藍色或黑色原子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請假單內容於核准前如因書寫錯誤需塗改,應使用前述之原子筆畫記刪除並書寫修正後內容,並於修正處旁簽名,不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請假單於核准後,不得塗改。
三、不同事由之請假或不連續之相同事由請假應分別填具請假單辦理。
四、請假假別及事由應據實填寫,如有不實經查核發現,該請假單無效,並依相關規定議處。
五、請假單之各欄位應確實填妥,並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如有缺漏或未及時補正造成請假未准或權益受損,請假學生應自行負責。
六、請假單家長簽章及導師簽章欄位,應由請假學生自行協請簽妥,再繳交至學務處生輔組;家長簽章欄位限由監護人簽具。
七、請假單繳交時,應確實交由學務處生輔組教職員收取,如未依規定繳交造成請假單遺失或權益受損,請假學生應自行負責。
八、返校後逾七個上課日提出請假者,以每張請假單為一案,依學生獎懲規定處分。
參、電話報備作業規定
一、請假應以於缺席日前辦理為原則,病假或其他特殊情形之請假於請假當日臨時請假者,應由家長以電話(專線:02-25336317)報備通知學務處。
二、電話報備僅得由家長辦理,不得由學生自行辦理;如有不符規定經查核發現,該次報備無效,並依相關規定議處。
三、如未依規定完成電話報備之補請假,病假應檢附就醫證明,事假不予准假。
四、電話報備限於缺席日當日完成,不得於日後補行辦理。
肆、班級點名紀錄表及班級缺曠明細表規定
一、班級點名紀錄表應由各班導師或各節任課教師劃記,教師得請擔任班級幹部之學生協助劃記。
二、學務處定期依班級點名紀錄表、各類非原班級授課課程(校定必修、多元選修、自主學習、社團等)之學生出席紀錄及學生請假紀錄,印製班級缺曠明細表,學生應於詳閱確認無誤後簽名。
三、班級缺曠明細表內容如有疑異,應持相關證明洽學務處辦理變更;如需請學務處調閱相關紀錄或單據,應填具調閱申請相關表件。
四、如各項紀錄及單據內容與實際情形不符需辦理變更,應填具相關申請表辦理。
伍、非學習節數時段之缺曠管理
一、非學習節數時段指朝會、午休及第八節課業輔導課程。
二、學生於非學習節數之出缺席不列入學期出缺席紀錄,但應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作為輔導管教措施或各類優良班級團體或學生個人獎勵之參考依據。
三、朝會及午休遲到五分鐘以上視同缺席;第八節課業輔導課程遲到十分鐘以上視同缺席。
四、各非學習節數時段之缺曠登錄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朝會:
1. 該日無實施朝會時,以空白登錄。
2. 該日有實施朝會時,依下列方式登錄:
(1) 學生準時出席時,以空白登錄。
(2) 學生遲到出席時,以「遲到」登錄。
(3) 學生該日第一節有請假而包含朝會時段時,依實際情況比照該日第一節請假之假別登錄。
(4) 學生缺席且該日第一節未請假時,以「曠課」登錄。
(二)午休:
1.學生準時出席時,以空白登錄。
2.學生遲到出席時,以「遲到」登錄。
3.學生於午休時段請假時,依所請之假別登錄。
4.學生該日第四節或第五節有請假而包含午休時段時,依實際情況比照該日第四節或第五節請假之假別登錄。
5.學生缺席且未請假時,以「曠課」登錄。
(三)第八節課業輔導課程:
1.該日無第八節課業輔導課程或學生未報名第八節課業輔導課程時,以空白登錄。
2.學生有報名第八節課業輔導課程時,依下列方式登錄:
(1)學生準時出席時,以空白登錄。
(2)學生遲到出席時,以「遲到」登錄。
(3)學生第八節請假時,依所請之假別登錄。
(4)學生該日第七節有請假而包含第八節課業輔導課程時段時,依實際情況比照該日第七節請假之假別登錄。
(5)學生缺席且未請假時,以「曠課」登錄。
五、第八節課業輔導課程已登錄之缺曠,不因學期中退出課程而註銷。
陸、天然災害停止上課缺曠處理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佈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辦理。
二、本校所在地區停止上課之日或時段,本校學生出缺席以空白登錄;原已事先完成請假並經核准者,請假學生應於五個工作日內自主辦理變更或註銷請假,逾時未辦理者,維持原所請之假別登錄。
三、本校所在地區未停止上課,如學生居住地或通學路線通過之地區停止上課,應填具請假單,申請假別為事假並於事由敘明原因,並比照病假規定之請假期限辦理;請假經核准後以事假登錄,但不列入勤學獎之出缺席或學業成績評量之計算;未依規定完成請假者,以曠課論。
柒、本規定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有關本校試辦「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請見下方附檔。
-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請假及出席缺曠規則-11301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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