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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函轉銓敘部有關各機關如遇所屬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 績考列丁等,於權責機關製發考績(成)通知書及免職令 前,已先因退休、辭職或其他原因而離職,或所屬公務人 員於考績免職確定前離職,相關辦理方式一案
發佈日期 2024 年 1 月 1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219
公告內容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
南區
承辦人:張政柔
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7721
傳真:02-27297070
電子信箱:dop-a311@gov.taipei
受文者: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市人考字第113300028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銓敘部函影本1份 (29876246_1133000288_1_ATTACH1.pdf)
主旨:函轉銓敘部有關各機關如遇所屬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
績考列丁等,於權責機關製發考績(成)通知書及免職令
前,已先因退休、辭職或其他原因而離職,或所屬公務人
員於考績免職確定前離職,相關辦理方式一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3年1月8日部法二字第11356551951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前開銓敘部函略以,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績考列丁
等者,依法應予免職,並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該等人員如「於權責機關製發考績(成)通
知書及免職令前」,已先因退休、辭職或其他原因而離
職,停職及免職尚無從執行,惟其仍有未來可能適用之法
律效果(法官法第6條第4款、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之1
檔  號:
保存年限:
大直高中 1130110 7
*NHAA1136000391*
第1項第2款、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參
照),是權責機關仍應核發免職令,並請與考績(成)通
知書同時送達。
三、又為完備銓敘部檔存人事資料,各機關如遇公務人員年終
(另予)考績考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惟「於免職確定
前」,已先因退休、辭職或其他原因離職等致免職無從執
行(含括受考人於權責機關製發免職令前已先離職,以及
受考人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8條但書所定「先行停職」期
間離職)之情形,俟其考績免職確定後,請送銓敘部辦理
免職確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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