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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復 內政部消防署所詢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一案
發佈日期 2024 年 1 月 1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133
公告內容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
南區
承辦人:萬嘉敏
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7723
傳真:02-27297070
電子信箱:dop-a308@gov.taipei
受文者: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市人考字第113300005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函影本1份 (29789580_1133000057_1_ATTACH1.
pdf)
主旨: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復
內政部消防署所詢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
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保訓會113年1月2日公保字第1120014677號函辦理,並
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按保障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
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遷調
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
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第4項規定:「機關確實因必要
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
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
致無法給予加班費,除公務人員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
加班費外,應給予第1項之獎勵。公務人員遷調後於期限內
檔  號:
保存年限:
2
大直高中 1130108
*NHAA1136000266*
未休畢之加班時數,亦同。」又依保障法第23條規定立法
說明略以:「……補償方式,應以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為
原則,惟為考量機關預算之限制或機關必要範圍內之業務
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時,衡酌公務人員考績
(成、核)法規所定之平時考核獎勵(嘉獎、記功、記大
功),對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陞遷積分有所助益,機關應
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以為補償……。」
三、依保障法第23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以下簡稱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
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4小時,放假日
及例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但因業務
需要,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支給專案加班
費。」第2項規定:「輪班輪休人員及本辦法施行前經行政
院同意之人員,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必要時得由行政
院另定每月加班費報支數額上限。」第6條第1項規定:
「各機關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
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第2項規定:「前
項補休假,各機關人員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
四、據上,有關前開保訓會函釋規定,相關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加班時數於依前開規定核給加班費後,其餘以
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休畢為原則;例
外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
限內休畢時,應結算計發加班費;再例外因機關預算之
限制,致無法以加班費結算,始得以公務人員考績
(成、核)法規規定之獎勵結算應補休時數。又關於補
休期限之計算,係以加班事實發生之日起算2年內補休完
畢,尚無採固定區間作為最終補休期限之問題。
(二)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機關應督
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內休畢,以維護其健康權,
如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
限內休畢時,始有結算計發加班費之問題。且該「機關
因業務需要無從補休」之結算要件,須由公務人員舉證
曾於補休期限內向機關申請補休,並留存機關曾否准事
證,避免公務人員為結算加班費而怠於補休,導致以健
康換加班費之亂象,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健康權
保障之意旨。是年度預算如有結餘,除優先補償未逾前
揭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所定加班費時數上限、專案加班
或定額之加班費外,其餘未逾補休期限之補休假時數,
仍應以補休期限補休完畢為原則,須符合結算要件,始
得例外依法結算,無從僅因預算結餘即逕予結算加班
費。
(三)至有關以平時考核獎勵給予加班補償之要件:1、機關
因業務需要致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之加班時數,應結算
加班費為優先;2、機關因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結算加班
費時,始得以平時考核之獎勵,結算未休畢且無法結算
加班費之加班時數。是加班補償方式既係以給予加班
費、補休假為原則,各機關即應審慎盤點整合業務內容
及人力資源之合致,據以覈實指派加班、編列加班費預
算或補足人力需求,減少以平時考核獎勵辦理結算之例
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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