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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聯合會組織章程

班級聯合會組織章程

第一篇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班級聯合會,簡稱「大直班聯會」。

第二條 本會以提升學生民主法治觀念、培養領導能力、涵養服務熱誠、促進師生互動、建立班級學校之間良好的溝通管道,以達到學生自治為宗旨。

第二篇 任務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

  • 舉辦全校性之學生活動。
  • 協助社團發展與運作。
  • 擔任學校行政單位與學生間意見溝通的橋樑。
  • 配合學校活動提供服務機會。

第三篇 會員

第四條 凡本校高中部在籍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 享有本會選舉、被選舉與罷免等權利。
  • 得透過班會向本會提出議案。

第六條 會員義務:

  • 遵守本會擬定之各種章程及各項決議案。
  • 義務擔任本會分配之任務並協助完成。

第七條

一、經由各班選出之代表為本會會員代表,每班一名,代表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並向各班之會員負責。

二、第一屆會員代表每班兩名,不受本條第一款之限制。

第四篇 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 組織:

  • 本會由全校高中部學生共同組成,在學務處輔導下成立,設主席、副主席各乙人,並成立美宣、學權文書、活動、公關、總務攝影、五組。
  • 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人。

第九條 職權:

  • 美宣組:
  • 設計及製作本會各項活動文宣品。
  • 負責各項活動場地佈置。
  • 學權文書組:
  • 協助本會各項文書工作、保管與整理本會各項資料。
  • 協助本會各幹部、會員請公假。
  • 於各項活動後,進行成果發表會,紀錄活動相關成果。
  • 辦理班代大會,收集各班班代建議進行彙整,並與校方溝通學生意見。
  • 活動組:
  • 擬定本會各項活動之實施辦法。
  • 協助學校各項活動之辦理。
  • 公關組:
  • 統籌校內外班聯會與社團之聯絡與交誼。
  • 負責本會網路社群之建立與管理。
  • 總務攝影組:
  • 負責本會各項財務收支及預算編列。
  • 負責本會物品採購與保管,及其他一切的事務。
  • 各項活動攝影。

第五篇 選務辦理

第十條   會員代表於每學年初由各班選出,任期一學年。

第十一條 本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兩人一組搭檔競選,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間,由高中部高一二在籍同學普選產生,至少見習一個月,於八月一日正式接任,並於隔年七月三十一日卸任。正副主席選舉資格如下:

  • 正副主席選舉候選人限一年級學生,任期一學年。
  • 正副主席參選,投票率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如登記參選者僅一組,獲同意票數須占實際投票百分之七十以上;若有兩組以上參選,以獲最多票數者當選。
  • 各股幹部由主席與幹部自會員代表中遴選,經學務處審核後聘任之,任期一學年,隨主席同進退。
  • 各股幹部若有失職或不適任,得由該屆班聯會幹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學務處審核後,另選代表繼任之。
  • 第一屆正、副主席不受前項一、二款之限制。
  • 第一屆正、副主席選舉另訂於第一次段考後實施。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若有失職或不適任,得由該班學生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另選代表繼任之。

第十三條 正副主席罷免案應在任期開始三個月後始得提出。須由會員代表提出,並有全體代表超過四分之一之連署,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案方成立。罷免案由原選舉人投票,經全體原選舉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罷免。罷免案通過後,應於十日內舉行補選,任期至本屆任滿為止。罷免案未獲成立或通過,學期中不得再重複提出。

第六篇 會議

第十四條 班代表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形,經全體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效力等同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始得召開。大會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六條 章程之修改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通過,並經學務處審議,轉呈校長核準後公佈生效。

第七篇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於第一屆班聯會產生前,由班長聯席會執行相關會務。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班聯會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