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3月16日北市教學字第1153046832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規範,提升兒童權利公約認知與教育訓練,相關規定如後:
(一)學校須以校長為召集人,定期召開會議,研議CRC年度工作計畫;建議運用每年元月行政會議時機,召開本校CRC會議,研議年度工作計畫。
(二)學校教育人員參與CRC教育訓練之本年度考核指標,學校行政人員(含學校員工)須達93%以上,教師須達95%以上,校(園)長須達98%以上。
(三)學校辦理相關研習、會議或活動宣導時,務將CRC議題與一般性原則,納入宣導事項辦理,並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實施要點」規定,課程設計應適切將其融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實施校數達成率應97%以上。本市國小及國高中職教材已公告本局網頁(簡短網址: https://reurl.cc/o7mKO5),提供各校下載運用。
(四)學校教職員可參考本市公務人員訓練處於 「臺北e大」公告之線上課程進修(網址: h t t p s :// elearning.taipei/mpage/home;點選上排選課中心〉 分類列表,於課程名稱輸入「兒童權利公約」即可搜尋相關課程),行政人員請各科室協助宣導;教師部分請訓育組納入導師會議及專任教師會議加強宣導。
(五)「教育部人權及轉型正義教育資源網」亦公告有「CRC自我增能檢核表」(網址:https://hre. pro.edu.tw/index#gsc.tab=0),提供各級學校規劃將 CRC融入校內學生輔導管教工作事務,並培養兒少餐與公共事務,以及提升兒少表意之能力。
三、為保障兒少申訴管道暢通,請輔導處運用各項時機向學生及家長宣導有關申訴管道及機制,以維護兒少權益。
四、本案事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項 目學校校務必於115年7月31日(星期五)完成前開人員之教育訓練,與融入課程工作,教育局將另案檢核各校(含幼兒園)達成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