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113年度中秋節將屆,請恪遵「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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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9 月 03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公告 |
點閱次數 | 1,715 |
公告內容 |
中秋佳節將屆,餽贈、邀宴行為較為頻繁,請長官同仁恪遵「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對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應依規定確實報備登錄,並避免酒駕、出入不正當場所之違法違紀行為。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遇有饋贈財物、飲宴應酬,應注意事項重點如下: 一、本府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5點但書或第8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飲宴應酬則不得參加,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3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二、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處理程序: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6點: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除第5點但書之情形外,應予以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退還有困難時,除簽報長官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之朋友外,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提出歸公、付費收受、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構)首長核定後執行。 三、依「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第2項: 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四、公務員遇有飲宴應酬處理程序: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9點:公務員遇有第8點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項情形,應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所稱公務員,係指「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乃採最廣義定義之公務員,教師縱未兼行政職仍屬之。 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多加運用本府「臺北e大」(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home)教學資源,選讀廉政倫理法令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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