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轉知113.6.20北市衛心字第11331261261號函報導精神疾病六要與四不要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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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7 月 01 日 |
發佈單位 | 特教組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公告 |
點閱次數 | 222 |
公告內容 |
轉知113.6.20北市衛心字第11331261261號函宣導事項:「報導精神疾病六要與四不要原則」。新版精神衛生法將於113年12月14日施行,已於第38條定明:「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保護人、家屬及服務病人之人員、機構、法人或團體產生歧視之報導。病人或有精神疾病狀態之人涉及法律事件,未經法院裁判認定該法律事件發生原因可歸責於其疾病或障礙狀況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機關、機構、法人、團體,不得指涉其疾病或障礙狀況為該法律事件之原因」,案件是否與當事人罹患精神疾病相關,尚待精神鑑定確認,惟未經法院裁判之前,任何人不得指涉其疾病為該事件之原因。上開行為並訂有罰則,以全方位建立精神病人友善支持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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