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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各校務必確遵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辦理疑似霸凌事件 時確保保密性及不得因任何人檢舉或協助他人檢舉,而予 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發佈日期 2024 年 5 月 03 日
發佈單位 學生事務處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學生與家長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51
公告內容

一、依教育部113年4月17日臺教學(五)字第1132801790A號令修頒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下稱本準則)辦理。
二、依本準則第16條規定,學校應主動營造友善、安全之檢舉及通報環境,除向學生宣導檢舉方式及管道外,並應確保檢舉之保密及安全性。
三、次依本準則第18條第6項,學校不得因被行為人或任何人檢舉或協助他人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四、另依本準則第39條第8款前段,學校及處理小組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併依本準則第40條第2款,前條第8款規定之保密義務,適用於學校參與調和、調查及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五、請各校務必依前揭規定辦理,以維相關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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