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
一、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為發揮社教功能,提供會大眾公開使用各項出版品及視聽著作,達到推廣樂教目的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暨視聽著作, 係指以本團經費與名義製作取得著權之 出版品及 視聽著作,包含 已出版發行 或未之文字、圖像數位檔錄音影等 資料。
三、申請本團出版品暨視聽著作 之授權,須支付權利使用費,計價基準如下:
(一)使用於出版者
項目 |
營利性質 |
非營利性質 |
備註 |
視聽著作 |
2,200元/每3分鐘 |
1,100元以內/每3分鐘 |
不足3分鐘,以3分鐘計算,依此類推。 |
錄音著作 |
2,200元/每3分鐘 |
1,100元以內/每3分鐘 |
不足3分鐘,以3分鐘計算,依此類推。 |
語文著作 |
1,100元/每千字 |
500元以內/每千字 |
不足1千字,以1千字計算,依此類推 |
圖照 |
1,100元/每張 |
500元以內/每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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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於公開播送者 (含實體播送 及線上)
項目 |
營利性質 |
非營利性質 |
備註 |
視聽著作 |
1,500元/每3分鐘 |
800元以內/每3分鐘 |
不足3分鐘,以3分鐘計算,依此類推。 |
錄音著作 |
1,500元/每3分鐘 |
800元以內/每3分鐘 |
不足3分鐘,以3分鐘計算,依此類推。 |
四、為行銷本團暨推廣樂教目的者,包含政府機關、學術團體、民間單位或個人,基於
公務、教育推廣或學術研究等非營利用途者,應敘明用途、使用本團出版品或視聽
著作內容,經本團同意後,得免支付權利使用費,惟須於適當處標示為本團提供之。
五、非屬本團所有之著作權部分(作曲、作詞、編曲、配器、指揮、演唱、演奏、作者
等)由被授權人依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取得著作者授權,若因而產生糾紛,由被授
權人負責。
六、如有未盡事宜,依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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