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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 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以下簡稱「上班日」)少於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應 給休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 及未休假加班費一案
發佈日期 2024 年 1 月 02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2,392
公告內容

臺北市政府 函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
南區
承辦人:萬嘉敏
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7723
傳真:02-27297070
電子信箱:dop-a308@gov.taipei
受文者: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2015587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含附件)影本1份 (29710444_1120155877_1_ATTACH1.
pdf、29710444_1120155877_1_ATTACH2.pdf)
主旨:有關本府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
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以下簡稱「上班日」)少於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應
給休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
及未休假加班費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12月
27日總處培字第112002565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
件)影本1份。
二、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年
應休假10日,未休畢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
數以外之休假,如非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亦不得
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三、為優化友善職場環境,本府公務人員因下列事由致當年度
檔  號:
保存年限:
6
大直高中 1121229
*NHAA1123014709*
「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者,其於事實發生當年
度服務年資核給之「應給休假日數」,從寬核發休假補助
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不受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之限
制:
(一)適用對象(事由):
1、退休(含屆齡退休、屆齡免職、自願退休)。
2、亡故。
3、因侍親、育嬰辦理留職停薪及其回職復薪。
4、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22
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
縮)資遣。
(二)從寬核發原則:
1、「上班日」:以當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
「上班日」為準,公務人員無須實施「應休假10
日」,並得按「請休假日數(或國民旅遊卡【以下簡
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請領金額)」及「在工作崗位
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請)假,並按時出勤之日
數」,自行選擇分別覈實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
班費。
2、「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以當年度之「應給休
假日數」扣除退離前(或留職停薪前,或回職復薪後
至年度終結前)之「上班日」,計算所得「無法休畢
之應給休假日數」,從寬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三)計算基準:
1、退休人員(含屆齡退休、屆齡免職、自願退休):
(1)休假補助費:
甲、補助額度:每日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以下
同)1,600元(每小時補助200元,刷卡消費金額
未達200元仍以1小時計算),8,000元以內均屬
自行運用額度,最高補助10日,補助總額以1萬
6,000元為限,並以實際刷卡消費金額覈實發
給。第11日起依國內休假日數,每日補助600
元;未達1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每小時
補助75元)。
乙、請領方式:按「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之原
則,休假期間如未刷卡消費,其補助額度得挪移
至平日非執行職務時間使用;如未請休假,僅於
平日非執行職務時間刷卡消費,倘該日選擇請領
休假補助費,不得再重複支領未休假加班費。
(2)未休假加班費:
甲、退休當年度之「上班日」經扣除前開請領休假補
助費之日(時)數、加班補休、公假健檢及其他
依請假規則規定辦理請假之日(時)數,所餘按
實際出勤日(時)數,覈實發給未休假加班
費。
乙、「應給休假日數」扣除退休當年度之「上班
日」,所得退休後「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
數」,從寬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2、亡故人員:
(1)以最有利當事人考量,亡故人員當年度之日
1,600元者,「應休假10日」全數發給國旅卡休假
補助費1萬6,000元,不受刷卡消費規定限制。日薪
逾1,600元者,經扣除已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日
(時)數後,所餘改以未休假加班費發給;倘亡故
前尚未刷卡消費,或已刷卡消費惟尚未請領休假補
助費,則該10日全數發給未休假加班費,不以實際
出勤為必要。第11日起至亡故日前,則按實際出勤
日(時)數,覈實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未出勤日
(時)數,按日(時)支給國內休假補助費600元
(75元),不以「國內休假」為限。
(2)「應給休假日數」扣除亡故當年度之「上班日」及
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日(時)數,所得亡故後「無法
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從寬核發未休假加班
費。
3、因侍親、育嬰辦理留職停薪及其回職復薪人員:
(1)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當年度之「上班日」及「無法
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依前開退休人員方式,於
在職期間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2)至同一年度內同時辦理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者,其
「留職停薪前」及「回職復薪後至年度終結前」之
「上班日」,經加總後仍少於「應給休假日數」
者,亦依前開退休人員方式,於在職期間請領休假
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4、依退撫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資遣人員:於資遣當
年度之「上班日」及「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
依前開退休人員方式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
費。
四、復依前開人事總處函略以,政務人員退職當年度符合「上
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之原則者,比照從寬核發休
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惟服務年資未滿3年之政務人
員,其應給休假14日仍應全數休畢,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
費。
五、另查人事總處112年6月13日總處培字第11230272521號函,
自113年1月1日起雖放寬1月16日屆齡退休及屆齡免職公務
人員,其退休(免職)當年之「應上班日數」,得自行選
擇分別覈實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本府112年6
月15日府授人考字第1120124680號函計達),惟就「無法
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尚無具體規範,且本案所定適用對
象及從寬核發原則等規定已足含括之,故無援用必要,爰
自112年12月27日起停止適用。
六、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1年4月29日(71)局參字第11450號
函、87年2月20日(87)局考字第001291號函、89年2月16
日(89)局考字第150097號書函、91年3月15日局考字第
0910004817號函、96年11月30日局考字第09600349511號
函、人事總處109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90032298號書函及
人事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前開人事
總處112年12月27日函未合部分,均自113年1月1日起停止
適用。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副本:
(人事處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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