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與規定 法規查詢 全國法規資料庫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教育法源 高級中等教育法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國民教育法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強迫入學條例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學籍管理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處理要點 成績管理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臺北市立大直高中高中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臺北市立大直高中高中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檔案名稱檔案大小檔案格式下載臺北市立大直高中高中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pdf196.05 KB新視窗開啟檔案 臺北市立大直高中高中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pdf 依教育部 110 年 8 月 1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098928 號函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8 月 19 日北市教中字第 1103075310 號函示,同時符合『課程類別相同』、『教學科 目與學分數表之「科目名稱」相同』、『開設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且「學分數」 相同』者,始得平均計算,本項自 110 學年度起開始實施。 數學A、數學 B、數學甲、數學乙,均為不同科目名稱不計算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 「選修物理」、「選修化學」、「選修生物」、「選修地球科學」等為科目名稱,如開設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且「學分數」相同,可計算學年學業成績 臺北市立大直高中定期考試暨期末考期間學生請假補考實施原則1090812 臺北市立大直高中定期考試暨期末考期間學生請假補考實施原則1090812 檔案名稱檔案大小檔案格式下載臺北市立大直高中定期考試暨期末考期間學生請假補考實施原則1090812.pdf135.32 KB新視窗開啟檔案 臺北市立大直高中定期考試暨期末考期間學生請假補考實施原則1090812.pdf 依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381號來文指示:學生是否符合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所訂,以學生「報名」各入學管道時之身分別認定之,並自113學年度起適用。亦即,如學生於報名升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各入學管道時,已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以特殊身分報名並繳交規定之特殊身分證明文件,則其依其入學管道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後,不論該生是否因受升學優待而錄取,其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依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以保障是類學生之就學權益。另其報名各入學管道時之身分別,並不因轉學而變更。 校內成績及格計算 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學期成績及格基準 補考成績基準(成績達下列基準才能補考) 類別 高一 高二 高三 高一 高二 高三 一般學生 60 60 60 40 40 40 僑生/原住民/蒙藏生入學生 40 50 60 30 40 40 體優入學生 40 40 50 30 30 40 身障生 依IEP會議決定 依IEP會議決定 入學相關與升學優待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原住民學生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蒙藏生 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證明文件: 由文化部或 106.9.14 前由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 蒙藏語甄試委員會出具之蒙語、藏語甄試合於招生管道優待之成績證明 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僑生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申請方式:填寫僑生升學考試優待證明申請表後,送交教務處註冊組 僑生升學考試優待證明申請表 僑生升學考試優待證明申請表 檔案名稱檔案大小檔案格式下載僑生升學考試優待證明申請表.odt20.23 KB新視窗開啟檔案 僑生升學考試優待證明申請表.odt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外國學生來台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大陸學生來台就學流程 東莞台商子弟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及上海台商子女學校3所,其學歷得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相銜接,免辦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持居留證或台灣身份證,到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出入境證明 再拿出入境證明、大陸成績單、身分證、2張2吋照片到教育局 1999#6363,申請學歷證明(1.身份證或居留證2.戶口名簿3. 2吋照片兩張) 最後拿教育局給的學歷證明及戶口名簿及2吋照片兩張至學校入學。 多元入學的多元學習表現分成均衡學習及服務學習,若大陸學校無服務學習認證,學生需至其他地方服務並拿到認證的服務學習時數,至台灣後會由學校協助認證積分。 退伍軍人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