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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與規定

成績管理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2.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3.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4. 臺北市立大直高中高中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5. 臺北市立大直高中定期考試暨期末考期間學生請假補考實施原則1090812
  6. 依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381號來文指示:學生是否符合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所訂,以學生「報名」各入學管道時之身分別認定之,並自113學年度起適用。亦即,如學生於報名升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各入學管道時,已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以特殊身分報名並繳交規定之特殊身分證明文件,則其依其入學管道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後,不論該生是否因受升學優待而錄取,其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依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以保障是類學生之就學權益。另其報名各入學管道時之身分別,並不因轉學而變更。
 

校內成績及格計算

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學期成績及格基準 補考成績基準(成績達下列基準才能補考)
類別 高一 高二 高三 高一 高二 高三
一般學生 60 60 60 40 40 40
僑生/原住民/蒙藏生入學生 40 50 60 30 40 40
體優入學生 40 40 50 30 30 40
身障生 依IEP會議決定 依IEP會議決定
 

入學相關與升學優待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原住民學生

 

蒙藏生

證明文件:
  • 由文化部或 106.9.14 前由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
  • 蒙藏語甄試委員會出具之蒙語、藏語甄試合於招生管道優待之成績證明
 

身心障礙學生

 

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

僑生

申請方式:填寫僑生升學考試優待證明申請表後,送交教務處註冊組 僑生升學考試優待證明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