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依據
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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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 第 11 條 下列被保險人,予以全額補助保險費: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二、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或其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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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課後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 五、課後學習輔導收費及支用原則:
(四)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境清寒學生得免繳或酌減活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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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原住民學生教育補助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就讀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高級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職)或大專院校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 四、本要點補助條件如下:
(一)代收代辦: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或國小。
(二)交通費: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高職或國中。
(三)午餐: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或國小。
(四)學業獎助學金:就讀公私立高中或高職學業成績學期總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且 德行評量達八十分以上,無德行評量者須未受警告、小過或大過等懲處紀錄;就讀公私立高中或高職以下之特殊生學業成績學期總平均及德行評量免計。
(五)特殊才能獎助學金:就讀公私立高中或高職以下,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全國級 或縣市級比賽或展覽成績優良者;參加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全國級以上比賽或 展覽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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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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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12學年度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金額一覽表(項目與金額依當學年度核定為主)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安心就學溫馨輔導實施計畫(項目與金額依當學年度核定為主)
➽實施計畫:安心就學溫馨輔導實施計畫
法源依據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第 3 條 減免基準如下:
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 第 4 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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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 第 11 條 下列被保險人,予以全額補助保險費: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二、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或其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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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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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 五、學生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學校得酌情減免第一項課業輔導費收取數額,或由學校協助申請其他替代繳費補助方案;其清寒減免之境遇條件、減免收費數額之比率及申請減免或替代繳費補助方案之程序,由學校依課業輔導辦理情形,自行於補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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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及學雜費減免辦法
- 第七條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中之學費及雜費於註冊時逕予減免。
- 第八條 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補助或減免主食費、副食費、制服費、書籍費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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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原住民學生教育補助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就讀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高級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職)或大專院校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 四、本要點補助條件如下:
(二)交通費: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高職或國中
(四)學業獎助學金:就讀公私立高中或高職學業成績學期總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且 德行評量達八十分以上,無德行評量者須未受警告、小過或大過等懲處紀錄;就讀公私立高中或高職以下之特殊生學業成績學期總平均及德行評量免計。
(五)特殊才能獎助學金:就讀公私立高中或高職以下,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全國級 或縣市級比賽或展覽成績優良者;參加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全國級以上比賽或 展覽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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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高中職減免學雜費實施要點
-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學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用。
- 四、減免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學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
(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學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
(三)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學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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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第 11 條 依特殊教育法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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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 第 5 條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減免學雜費基準如下: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主管機關每學年開始前公告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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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 第 8 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予減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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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12學年度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金額一覽表(項目與金額依當學年度核定為主)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安心就學溫馨輔導實施計畫(項目與金額依當學年度核定為主)
➽實施計畫:安心就學溫馨輔導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