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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交通服務實施辦法含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審查原則辦理
發佈日期 2026 年 1 月 30 日
發佈單位 特教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學生與家長
公告等級 公告
點閱次數 478
公告內容

依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審查原則辦理

申請資格

1肢體障礙行動不便需乘坐輪椅者 。
2重度視覺障礙者 。
3因重大傷病身體狀況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
4國小階段在普通班有嚴重情緒行為問題者 。
5國中小階段就讀集中式特教班者 。
6認知功能缺損伴隨感官功能障礙者。
7其他重大因素經訓練後,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須附佐證說明)

經審查符合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由教育局提供臺北市學校行政區內免費上下學交通車 ,因特殊原因無法搭乘交通車者,由教育局經專案審查核予補助交通費。

請符合資格有意申請者於期限內(請於4/2前)洽個管教師辦理,由學校個管教師就申請者進行初評,學校初審通過,檢具學生申請表 、 IEP 及初審通過彙整表函報教育局複審,教育局召開複審會議,複審結果經核定後辦理。考量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發展等相關因素重大改變,每學期評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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