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農曆年節將至(2/14-2/22),人際交流頻繁,
請本府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
除有本規範第5點但書或第8點但書各款情形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飲宴應酬則不得參加,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宜,亦應落實本規範第3、4點規定登錄備查,
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以下摘自101 年 12 月 06 日公布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除特殊狀況外,原則上不得收受有職務利害關係者之餽贈、參加飲宴應酬之法源)
五、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
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公務員間因生育、喬遷、到(離)職異動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結婚、訂婚、
傷病、死亡時所為之餽贈,其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四)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
(五)受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二百元以下或對機關(構)內多數人為之,市價總額在新
臺幣一千元以下。
八、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邀請之飲宴應酬。但飲宴應酬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基於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舉辦活動,邀請機關派員參加。
(三)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活動。
(四)長官之獎勵、慰勞。
(五)公務員間因生育、喬遷、到(離)職異動及直系親屬結婚、訂婚、喪禮等因素舉
辦之活動,其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
應避免。
(請託關說之登錄備查之法源)
三、公務員及代表本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遇有請託關說,應於三日內
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請託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政風機構受知會時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請託關說者之姓名
、身分、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
有關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準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
四、公務員無法判斷是否為請託關說時,得依前點規定辦理。